兰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须知

(兰州网站公安备案须知)
一、互联网备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于续。”;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备案范围
    凡是在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登记备案。
其中信息服务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l、网站的系统维护权及服务器都落于兰州的,只需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进行备案登记;
    2、网站系统维护权落于兰州,服务器托管于外地的,要先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登记,再到服务器托管的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登记;
    3、网站系统维护权落于外地,服务器托管于兰州的,要先到系统维护权所在地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再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登记。
    三、备案程序
    l、备案单位通过兰州市公安局网站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登记表》;
    2、材料审查。兰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根据提供的备案材料(详见联网单位备案材料清单),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网络安全审计等日常工作开展对备案单位    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各项制度未按要求落实或提交材料不齐的,退回材料,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3、审查合格后,各单位领取互联网备案登记证,同时下载由市公安局网监处统一编配的兰州市互联网备案编号及图标。
    4、在联网单位完成备案一至二周内,公安网监部门将对各单位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5、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兰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备案罚则
      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罚款、停机整顿等处罚。
 
      备案材料提交地点:城关区武都路482号.兰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十九楼网监处1910房间。